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音乐舞蹈艺术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并参照教育部第 34 号令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位申请者申请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出现买卖、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位申请者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六条 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同时将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从处理决定之日起 3 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七条 在校学生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在学位论文首次检测工作中,学位论文整篇总文字重复比例超过 20%,取消本次答辩申请资格;总文字重复比例在20%以内的学位论文,要求学生在限期内进行修改,修改后进行第二次检测。若第二次检测整篇重复比例在 5%以上者,取消本次答辩资格。
第九条 当学位论文的内容出现争议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 3 名专家对提交的论文经行评估。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对已经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发现存在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该论文重新评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重新审查,并分别写出评阅意见和审查报告,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指导教师的年度考核内容,其培养的学生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将对指导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及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由研究生部组织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四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对于出现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经调查认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其情节轻重做出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